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下称“本会”)英文名称:Shenzhen Corporate Counse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ZC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企业单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以服务会员为核心,致力于提升会员法律服务能力、推动法律实务创新、深化企业合规治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交流与协作、践行核心价值与社会责任,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4068号卓越时代广场一期38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接受会员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供法律支持。
(二)组织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研讨、业务交流和职业培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业务素质,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接受会员单位委托,为会员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为会员单位法律咨询、风险评估、项目论证等提供服务、出具法律意见。
(四)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协助会员单位进行诉讼和非诉业务活动。协商解决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其他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为会员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中介机构之间提供沟通平台,建立化解矛盾的协调机构及纠纷解决机制。
(六)建立健全企业法务工作规范,推动行业标准制定,促进企业法务专业化发展。
(七)本会通过搭建智能化法律服务平台,组织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会员推送专业法律服务;平台推介会员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的信息与经验;对接企业法律需求,推送法律顾问服务,实现会员资源优化配置与共享。
(八)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激励机制,定期开展“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优秀企业法总”评选活动,推动优秀企业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九)联合其他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及法律学术研究机构,主办“深圳企业法务大会”“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峰会”等活动;
(十)建立优秀法律顾问人才数据库,向会员企业推荐优秀法律顾问;建立法律专家及其他行业专家智库,向会员企业提供专家服务。
(十一)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制订、修改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协调组织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引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
(十三)本会应当依法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深圳依法登记注册并且正常经营的企业单位和法律服务机构及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合规、风控等与企业法律工作的相关人员;
(四)依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初审通过并提出意见;
(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本会法律服务的优先权;
(四)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理事单位(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四条 副会长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单位需指定一名领导出任代表并在协会秘书处备案。代表变更的,单位应当另行授权指定他人。
第十五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放弃会员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项;
(五)应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计划和会员除名。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状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状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规定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法律行业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三)积极支持本会建设与发展;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单位若干名。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检查本会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计划;
(二)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并协调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具有政治核心作用。其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推动协会健康发展,倡导先进协会文化,服务企业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社会团体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团体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团体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