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2025年9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涵盖工程纠纷多元化解、产权司法保护、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回款难”和助力破产企业实现重生等方面,体现了广东法院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主体平等、交易自由、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


此次共发布10个案例。其中,在某文广旅体局与某文旅公司、某市政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联合多方力量促成和解,推动文旅项目完工运营,保护企业投资权益。在艾某史密斯公司与万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对职业侵权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维护企业驰名商标及字号的合法权益。在某医院与某医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某钢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近年来,广东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实质解纷,推进涉企纠纷多元化解,与省工商联、中小企业协会等完善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对类案数量庞大的批量性纠纷推广“示范判决+类案引调”,降低企业解纷成本。积极参与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机制构建,优先清偿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企业账款案件,助推企业复苏发展。持续优化涉企诉讼服务,深入落实企业涉诉信息说明服务机制,优化科创金融司法服务模式,助力解决初创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过程中融资难问题,为重大战略科技项目融资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去年至今,全省法院共发出39份涉诉信息说明函帮助企业修复信用。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组建“政府+社会”“政府+法院”等企业重整服务平台,依法支持推动建设大湾区重整中心进程,实施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和简易清算,破产办理成本下降超过30%,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10个月以内。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01

文广旅体局与某文旅公司、某市政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调解破僵局,建设项目脱困开业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文广旅体局与某文旅公司、某市政公司等签订《某文化创意街EPC+O建设项目协议》,约定由文旅公司、市政公司等建设运营该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文广旅体局认为文旅公司投入资金不足,导致项目建设和运营滞后,未能达到开业条件,遂诉请补足投资并完善项目建设。


调解结果

信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并开业运营。通过指导文旅公司等制定工程建设进度方案,每周汇报工程进度,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配比资金进行审计,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和解后,文旅公司等完成预期投入,案涉项目顺利完工并开业运营。

典型意义

案涉项目是某市首个以传承地方特色文化为核心的文旅商业主题街区,是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重要载体。法院以推动项目工程顺利完工、有效保护企业投资权益为目标,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联合多方力量进行调解,最终实质性化解各方矛盾,对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有较强引导意义。




02

某燃气公司与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突破就案办案局限,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燃气公司中标政府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在缴纳中标服务费后与县住建局签订《中标协议》。后县住建局发出《终止招标活动通知书》,终止本次招标。燃气公司诉请撤销《终止招标活动通知书》并判令县住建局协助其与县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燃气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调解结果

广东高院审查认为,虽然县住建局单方终止行为合法,但原审法院未对该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欠妥。考虑到启动再审程序纠错周期较长,不利于及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广东高院通过多轮协调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县住建局同意补偿燃气公司损失7.8万元,燃气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对于应当启动再审程序的行政案件,为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复杂的法律程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本案突破就案办案局限,在再审审查阶段引入调解机制,通过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从源头实质解决行政协议争议,及时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03

艾某史密斯公司与万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打击职业侵权者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A某史密斯是全球知名热水器品牌,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成立艾某史密斯公司,其商标“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在国内已获较高市场知名度,“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系驰名商标。万某公司、史某斯公司、华某公司均系张某、马某成立的生产、销售热水器商品的关联企业,使用与上述权利商标高度近似的“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等被控标识。艾某史密斯公司诉请万某公司等停止侵权、消除侵权影响,并连带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等500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万某公司等申请注册摹仿权利人驰名商标并使用权利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从商标到字号全方位实施侵权行为,应认定为具有职业侵权性质,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故意和情节严重的前提。艾某史密斯公司已就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积极举证,侵权人存在举证妨碍情形,故本案支持艾某史密斯公司主张的基数计算方式。艾某史密斯公司选择适用1倍的倍数,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对其诉请的500万元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在认定侵权行为构成故意和情节严重的前提下,可依据原告提交的销售数据、合理利润率等证据,并结合被告构成举证妨碍情形,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本案改判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加大对全方位、一条龙实施侵权行为职业侵权者的司法惩戒力度,全力维护企业驰名商标及字号的合法权益,稳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04

某石化集团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实质合并重整护航民营企业走出国门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石化集团是一家在广州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曾连续四年蝉联中国企业500强,核心资产为在刚果共和国投资的“一带一路”重点项目某油田。受国际油价波动影响,公司流动性困难,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油田开发停滞。2023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石化集团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2023年10月,某石化集团管理人申请将某化工储运公司等9家关联企业与某石化集团实质合并重整。

裁判结果

2024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某石化集团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实质合并重整程序中建设工程款债权、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均得到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较破产清算显著提升,油田得以重新开采。2024年6月,裁定批准某石化集团等10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省首例直接涉及“一带一路”项目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成功的案件。法院严格审查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依法审慎将10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通过实质合并重整盘活民营经济组织的存量核心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境外核心资产质量和效益,为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5

某精品包装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案

——破产和解拯救小微民营企业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精品包装公司深耕环保纸品包装,投入巨资定制高端生产线,取得了SA8000、SEDEX、FSC、ISO9001等认证及出口资质,70%产品远销海外。2020年,受国际贸易形势变化影响,叠加研发超前投入、资金链断裂、库存及设备短期无法变现等情况,导致大量诉讼执行案件。专项审计显示该公司资产负债率310%,已严重资不抵债,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

2022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该公司主要财产为专用生产线、存货、应收账款及认证商标等,清算变现难,清偿率较低,但股东已为企业经营垫付巨额款项,自救意愿强烈,法院遂引导各方由清算转为和解。经多轮协商,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和解协议,职工和税款债权一次性清偿,普通债权分两期清偿,整体清偿率较清算提升约6倍。2024年2月,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程序,解封企业资产,帮助获得新融资,企业经营重新进入轨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司法创新护航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样本。面对专业度高、品质优、仍具市场活力的初创小微企业,法院优先适用和解制度,通过债务重组与融资支持,既保障债权人利益,又挖掘企业再生潜能,帮助其平稳跨越初创风险,实现债权清偿率大幅跃升、企业持续经营和职工就业得以保障的多赢局面,为同类困境企业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路径。




06

某肥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反向出售式重整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困境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肥业公司是一家以研究所为技术依托,集生产、研发、推广为一体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主营有机肥料研发生产等,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和产品,入库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2023年,受市场环境影响,公司陷入经营困境。2023年7月,经破产前综合服务机制提供咨询、指导,该公司债权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裁判结果

2023年8月,广州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管理人。经公开招募引入投资人并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取得公司85%股权、技术和生产设备;原出资人保留15%股权,继续为企业经营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设立新的法人主体承接债务和剩余资产,债务由投资款和剩余资产共同清偿。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各债权人组、出资人组全票通过。2024年8月,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对于有技术优势和市场前景,但暂时面临困境的民营企业,人民法院及时充分发挥破产保护功能,运用反向出售式重整,保留有技术支撑出资人部分权益,保护公司核心技术,及时修复企业信用,助力企业迅速恢复造血功能。




07

某酒业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准确区分不同异议程序,依法及时解除超标的查封措施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生效判决判令某酒业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支付2.6亿元及利息。经强制执行,尚有1.5亿余元未清偿,另有被查封的估值约6亿元的红酒未处置。多个案外人以对被查封红酒享有所有权为由提起异议诉讼,要求排除执行。同时,酒业公司提出异议,主张超标的额查封,要求解除超标的额部分的查封措施。异议裁定以确定属于酒业公司的红酒价值仅为200余万元,其余部分红酒所有权尚未确定,不能确定酒业公司红酒财产份额为由驳回其异议请求。酒业公司申请复议。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外人另行提起的异议诉讼与本案是否超标的额查封并非同一法律问题,不影响本案对是否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审查。审查是否超标的额查封,应将已查封的全部财产纳入评判范围。遂裁定,对确有超标的额部分,由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共同指定特定部分红酒予以解除查封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把握和区分被执行人超标的额查封异议和案外人异议诉讼两个法律程序的目的、作用。被执行人超标的额查封异议解决的是是否存在超标的额查封问题,案外人异议诉讼解决的是查封财产实体权利问题。在判断是否超标的额查封时,应将已查封的全部财产纳入评判范围,不应将案外人异议诉讼的审理结果作为判断是否超标的额查封的前提条件。对查封财产价值已明显超过申请执行金额的,对超标的额部分应依法解除查封。本案的处理对类似案件办理有较强的参考意义,有助于及时审查解除超标的额查封,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08

某软件公司与某网络公司、某通信公司、某大数据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提供足额有效担保应依法解冻企业基本账户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软件公司向某大数据公司购买GPU模组,某大数据公司随即向某网络公司购买上述GPU模组。后因网络公司未能按期供货,大数据公司未能按时向软件公司交付货物。软件公司代位请求网络公司及其一人股东某通信公司连带返还预付款,法院依申请冻结了通信公司银行账户及存款。后通信公司以基本账户被冻结影响其正常经营为由,提供股权、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足额财产作为担保,要求解除银行账户冻结。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为,被冻结银行账户为企业基本账户,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税费等,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生存、生活等基本权利和企业生产经营。在通信公司提供足额有效的其他担保财产予以置换的前提下,裁定对其基本账户予以解冻。同时通过以保促调,促成双方友好协商,最终达成近2亿元的调解方案,有效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应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司法强制措施,避免对合法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案中,法院践行善意保全理念,依法支持企业保全置换申请,保障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09

某医院与某医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不合理,法院应依法调整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医院与某医疗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医院向医疗公司采购医疗设备及服务,医院在支付时间内向采购支付部门提交申请支付手续,即视为已按期支付。医疗公司交付医疗设备并完成安装验收,设备正常运行两年后,医院仍未付款。医疗公司诉请医院支付设备款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医疗公司已交付设备且验收合格,医院应及时付款。合同虽约定向采购支付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即视为按期支付,医院亦已申请支付,但不能以采购支付部门未拨付资金为由无限期拖延支付货款。结合案涉设备交付验收至本案起诉时已两年有余和双方过错程度等,判决医院向医疗公司支付设备款及一定资金占用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营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因履行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对以已向采购支付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为由长期拖欠企业款项的行为进行司法规制,有利于民营企业及时回笼资金、维持提升经营能力。同时该案作为示范判决,为类似案件当事人提供稳定预期,促成当地类案成功调解。




10

某钢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准确认定中小企业,助力账款回收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多次入选省百强企业,与某钢材公司签订《钢筋买卖合同》,约定钢材公司供应钢筋,建设公司按月支付货款,逾期按1.5%/月的标准结算违约金。后建设公司多次拖欠货款,钢材公司遂起诉要求建设公司按约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结合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情况,钢材公司为中小型企业。钢材公司交易成本较高,亟待资金回笼,案涉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每月1.5%,参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法院判决建设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按每月1.5%予以计算,对建设公司违约金过高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合理的账期是中小企业在争取和大型企业合作时进行的利益让渡,但如果大型企业长年拖欠货款,中小企业将承担超出预期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本案有利于引导大型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同时保障中小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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