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到某配送中心担任E平台外卖送餐骑手,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后刘某派送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配送中心在事故后为刘某出具《工作证明》、《误工停发工资证明》。刘某请求认定工伤。配送中心认为刘某是E平台注册骑手,否认劳动关系。刘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双方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某配送中心与刘某均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刘某接受配送中心的考勤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月领取工资。交通事故后,该中心开具的《工作证明》、《误工停发工资证明》都记载刘某是其员工,故仲裁和法院一致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评析人: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杜伟)



案例二


外卖配送员胡某某与某信息公司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周某在某信息公司开发运营的A平台注册为骑手,后自行转向B平台注册,《B平台用户协议》明确“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B平台不限定工作区域,不提供劳动工具,不支付底薪,只计算提成,注册骑手自由抢单。周某在送餐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周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B平台用户协议》明确了平台与骑手不成立劳动关系,周某已阅读知晓。平台不规定出勤时间、不分配工作任务,足见信息公司并未对骑手进行劳动过程管理,对骑手顾客满意度、投诉等问题进行管理,属业务质效管理,是企业经营的必要措施,与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有根本区别。(评析人: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陆敬波)



案例四


网约车司机刘某某与某科技公司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许某某根据某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入职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网约车租赁协议》,约定公司的小轿车租赁给许某某,并明确约定租金、租期等。公司为许某某购买社会保险,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后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关系。许某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等,后诉至法院。法院没有认定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某公司与许某某签订《网约车租赁协议》,合同约定许某某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及是否接单,获取酬劳亦非从公司处领取,许某某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对公司依附程度较弱,不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许某某可另行起诉主张其他要求。(评析人:第一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黄乐平)



案例六


货车司机吴某与某物流公司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谢某在某集团公司驾驶公司名下的车辆从事毛鸡运输,工作中需佩戴公司发放的《车队司机出入证》并遵守公司规定和员工守则。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19年底谢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职,要求集团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集团公司以畜禽运输不是其业务范围、系运输业务外包方聘用管理谢某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谢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等,后诉至法院。仲裁未确认劳动关系,法院经历两审和再审最终认定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集团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加工和销售,畜禽运输是开展业务的必要辅助性内容,因此谢某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二是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谢某驾驶的车辆归属以及工作中须遵守的有关要求,均体现其实际受到集团公司用工管理。故法院认定劳动关系。(评析人: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时福茂)



案例八


网络主播汪某某与某珠宝公司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许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约》,约定为签约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传媒公司每月按比例支付直播劳务收益(主要通过粉丝打赏获得),有权监督和审查许某某的行为。许某某在第三方所有的平台上直播,直播间由传媒公司注册。后许某某以传媒公司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传媒公司称双方系合作关系,后双方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书面合同系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合意的表现形式。双方签订《主播经纪合约》而非劳动合同,约定建立经纪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许某某直播所在平台既不为传媒公司所有,直播内容也不属于公司业务事项,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即使公司基于合约对许某某进行的必要管理,也不足以认定构成劳动关系中的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关系。(评析人: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吴胜利)



案例十


网约厨师张某与某信息公司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某信息公司运营的“G厨师”APP可在线预约厨师上门提供烹饪服务。张某经人介绍在“G厨师”APP平台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劳动合同。数月后张某主张信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张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持相关要求。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本案双方虽签订了《合作协议》,但仍应审查双方事实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APP平台对张某进行指派、调度及奖惩等,按月发放较为固定的报酬,表明张某受信息公司的劳动管理,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而这正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评析人: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时福茂)




来源:
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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